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在推動數據開放共享方面開展了很多工作。例如,中央出臺了很多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管理;地方數據治理機構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并逐步理順職能,為數據開放共享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當前,我國數據開放共享主要有數據開放、數據交換和數據交易三種方式,已發展成比較成熟的開放共享模式。但是,數據開放共享也存在一系列制約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因為不了解或太了解數據價值而產生的“不愿”開放共享心理;二是因為數據安全問題頻發而產生的“不敢”開放共享心理;三是因為數據產權、數據定價等問題不明確和技術問題而導致的“不會”開放共享心理。這些因素成為數據開放共享的主要障礙。
曾有研究顯示,政府掌握了80%的社會信息資源。無論這個數字是否準確,政府擁有龐大的數據資源是不言而喻的事實。因此,一般提到數據開放共享,廣義上包括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數據開放共享,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數據開放共享,而狹義上就是指政府數據開放共享。
對于研究數據的人來說,數據開放共享是一個耳熟能詳的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并非一開始就有。有學者指出,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概念大概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的演變。
第一個階段的主要概念是“政府信息公開”。1996年,美國克林頓政府頒布的《信息自由法》修正案提出“政府信息公開”,這個概念迅速成為美國學術界關注的話題。隨后,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始頒布類似的法律法規。例如,英國在2000年頒布了《信息公開法》,日本在2001年頒布了《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我國在2007年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些都強調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和政府依法公開行政信息的義務。
第二個階段的概念是“開放政府數據”。2009年,美國奧巴馬政府簽署了《開放透明政府備忘錄》。同年,頗具影響力的Data.gov上線,標志著美國開放政府數據運動的開始。隨著英國政府上線data.gov.uk、澳大利亞政府推出data.gov.au等,開放政府數據形成了世界潮流。2011年,美國、英國、挪威、巴西等八國簽署《開放數據聲明》,并成立了開放政府合作伙伴;2013年,八國集團(G8)首腦簽署《開放數據憲章》,強調要通過政府數據的開放共享提高政府透明度和運作效率,為各國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
第三個階段的概念是“政府數據開放共享”。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機構參與開放政府數據,數據開放共享問題成為新熱點。我國在政府文件《促進大數據發展綱要》中較早明確提出了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概念。
因此,從概念上來說,政府數據開放共享與政府信息公開、開放政府數據密切相關,也有所不同,它是政府信息資源發展到當前階段的產物,尤其強調數據的公開性、可獲取性和可用性。目前,已有組織機構對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相關概念進行了定義。例如,八國集團在《開放數據憲章》中定義了開放政府數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也給出了開放政府數據的概念界定,但對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定義目前還未出現。事實上,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是由我國率先明確的,它既主張開放政府數據,同時強調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我們可以認為,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是指政府機構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開放、共享其生產或擁有的按照一定標準規范組織過的數據集,這部分數據可供企業和個人自由使用,為社會創造價值。同時,政府數據的開放共享應是在充分的數據安全保障范圍內的,要嚴防泄露危害國家安全和侵犯個人隱私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