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最新文章 2021年上半年信息領域世界科技發展趨勢 本周將跟進各領域2021年上半年世界科技發展態勢,敬請關注全球技術地圖,獲取前沿資訊。 發表于:10/19/2021 濫用數據實施不公平交易最高罰五千萬,詳解上海數據條例草案 9月30日,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上海市數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10月20日。 發表于:10/19/2021 征信業的十個增強式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近日,《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對于其中的信用信息,特別是個人信息信息,顯然我們應當從《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角度去看。但是信用信息中還包含企業信用信息,這部分信息應當如何看待?又或者,信用信息整個類別,可以從《數據安全法》的角度去看(要知道,《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在第一條中并沒有提到《數據安全法》)? 發表于:10/19/2021 霸王條款?理想汽車不授權不讓用,專家:不合規,應盡快整改 近日,“理想汽車軟件更新再現霸王條款”的新聞登上熱搜。智能電動車品牌理想汽車在最新的智能系統軟件協議中規定,在用戶使用車載應用平臺期間,將收集其車輛駕駛行為數據、車載導航應用數據、車載娛樂系統資料等使用信息,不同意協議則無法繼續使用汽車。 發表于:10/19/2021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罰2.25億歐元一案核心事實與爭點述評 2021年9月2日,愛爾蘭數據保護當局頒布WhatsApp一案最終決定:對WhatsApp違反《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以下稱GDPR)第5、12、13、14條的多項行為,合計罰款2.25億歐元。本案歷時近三年,核心爭點涉及理論和實務上的一系列疑難,包括個人數據的認定、告知的具體范圍、罰款金額裁量因素等等。本案堪稱經典,包括主要監管機構和合作監管機構的意見以及歐盟數據保護委員會(以下稱EDPB)對此其中的爭議評述,對理論和實務皆有價值。本文從愛爾蘭數據當局的最終決定[1]和EDPB頒布的、論述各數據當局分歧的有約束力決定[2](以下合稱“決定”)出發,解析了其中重點的疑難問題。 發表于:10/19/2021 歐盟《數據法》構思B2G數據強制共享與我國“重要數據”:公共屬性 今天這篇文章關注歐盟在開啟《數據法》(the Data Act)立法過程【參見:數據要素治理 | 歐盟《數據法》初始影響評估(全文翻譯)】的公開意見征詢時,曾探討過強制性地要求B2G的數據共享的情形。 發表于:10/19/2021 “臉書文件” | 爆料人的美國會聽證會開場白、歐盟“數字服務法”推動人的表態 近日,所謂的“臉書文件”(Facebook files)在國外持續發酵【對事件描述的中文報道見:37歲前女雇員揭露Facebook滔天罪行:用放大仇恨言論算法賺錢,以及吹哨人 | 舉報Facebook】。現在,“臉書文件”已經引起了美國國會和歐洲議會的反應。 發表于:10/19/2021 非基于同意處理個人信息,“單獨同意”能豁免嗎? 在即將于11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中,除了“同意”以外,還首次明確了多種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 發表于:10/19/2021 Facebook 大宕機:遠程工作的一曲悲歌 “微博崩了”“知乎崩了”“小紅書崩了”我們都經歷過。你能想象“微信崩了”是什么場景嗎? 發表于:10/19/2021 說說鴻蒙和“萬物互聯” 持續引發高度關注的華為鴻蒙操作系統(官方名 HarmonyOS,以下一律不做區分稱“鴻蒙”) 2.0 全量推送,開始揭開神秘面紗,人們終于可以實際使用到它。在演示中,鴻蒙讓所有大、小屏或不帶屏的智能終端合為一體,彼此連接,手表“借用”手機攝像頭拍照、手機正玩的游戲可以上劃“推”給平板等能力讓人印象深刻。 發表于:10/19/2021 元宇宙經濟系統的現實法律思考——與NFT的夢幻聯動 2021年,元宇宙(Metaverse)元年開啟。3月10日,號稱元宇宙第一股的沙盒類游戲平臺 Roblox 在紐約交易所上市,上市首日市值突破400億美元,其招股說明書直陳公司業務所涉元宇宙概念。Axie Infinity(AXS、SLP)在7月15日的單日收入達820萬美元,超過手游《王者榮耀》平均單日收入[1]。Sandbox(SAND)、Decentraland(MANA)、My Neighbor Alice(ALICE)也都受到了市場大力追捧。騰訊、Facebook、NVIDIA等大廠也紛紛開始在元宇宙概念上發力。 發表于:10/19/2021 人工智能與人類主宰性的信任機制悖論 小時候以為不生產東西,只靠嘴皮子,只靠寫寫文件,就是社會的蛀蟲。可是慢慢長大,才覺得這種工作越來越多,而且某些時候還同樣甚至更重要,所謂道家說的從無到有,佛家說的四大皆空,儒家所說的境由心造。 發表于:10/19/2021 十國/地區數據保護法十大合規要點對比 | #8 數據保護官(DPO/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任命要求 數據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作為一個GDPR明確要求承擔企業數據合規保護職責的職能角色,主要是指在適用的情況下所指定的幫助遵守 GDPR 規定的專業人員。GDPR 規定了必須指定數據保護官的情況和條件。 發表于:10/19/2021 NFT第二彈:數字作品NFT的境內合規路徑 NFT的熱潮席卷全球,從專門的NFT交易平臺到NYSE等主流交易所,紛紛加入戰場。NFT不但在境外異常火爆,在境內也迅速“飛入尋常百姓家”。日前,支付寶的粉絲粒小程序上線兩款「敦煌飛天,九色鹿」付款碼 NFT 限量皮膚(簡稱“敦煌皮膚”),上線當即被一搶而空,再次流入市場的敦煌皮膚一度被炒出150萬的天價。所以,當人們提及NFT時,對其的第一印象往往就是“炒作”。 發表于:10/19/2021 NFT開啟數字資產市場新認知 近期,NFT多次登陸主流媒體,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權威新聞媒體多次報道了NFT熱潮,介紹NFT是數字資產真實性與所有權的可靠證明。并且,NFT熱潮也已經席卷主流交易所。2021年4月13日,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宣布,為紀念標志性股票的首筆交易,發行首套 NFT,包含首支直接上市股票Spotify、Snowflake、Unity、DoorDash、Roblox 以及年內最大的 IPO 項目 Coupang的NFT。數字資產交易這一新興市場的大門已經開啟。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簡要介紹NFT為何火出圈。 發表于:10/19/2021 ?…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