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
據悉,《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法律,該法于今年9月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立足各環節、全鏈條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精準發力,為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犯罪工具持續升級
電信網絡詐騙已成社會毒瘤
近年來,隨著信息社會快速發展,犯罪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傳統犯罪持續下降,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新型網絡犯罪已成為主流犯罪,成為公安機關面臨的嚴峻挑戰。盡管一年來此類案件在嚴打高壓態勢下出現下降趨勢,但發案仍在高位運行,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電信網絡詐騙發案也呈迅猛增長態勢,特別是新冠疫情背景下,人們生產生活加速向網上轉移,進一步加劇了案件的高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為全球性的打擊治理難題。
此前據公安部網安局介紹,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呈現出詐騙集團緊跟社會熱點,詐騙手法加速迭代變化、犯罪工具升級快等新特點。目前公安機關已發現的詐騙類型就超過50種,其中網絡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仍然屬主流詐騙類型。2021年以來,先通過刷單返利騙取群眾信任,后引流至虛假投資平臺實施詐騙的案件高發多發,發案和損失均在30%以上,被騙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時有發生。
詐騙團伙還利用區塊鏈、元宇宙、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與公安機關在通信網絡和轉賬洗錢等方面的攻防對抗不斷加劇升級。從通信網絡通道看,利用虛假App實施詐騙已占全部發案的60%;詐騙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呈現出多行業支撐、產業化分布、集團化運作、精細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特征。集團頭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著高薪招聘的幌子,誘騙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赴境外從事詐騙活動。
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應運而生。作為一部針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專門法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將重點通過加大宣傳與懲處力度、增強防控主體的責任、落實多方位法律責任,達到對電信詐騙的精準、嚴厲打擊,從源頭預防電信網絡犯罪行為,守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小切口、打要害
全鏈條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
此前在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專項解讀會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部門負責人曾指出,這部專門立法的亮點主要是小切口、打要害、明權責。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小快靈”立法的重要立法實踐,這部法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需要,對關鍵環節、主要制度作出規定,條文不多,但每一條內容都力求精準管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立足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側重前端預防,按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的要求加強制度建設,變“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
此外,這部法律從人員鏈、信息鏈、技術鏈、資金鏈等進行全鏈條治理,從前端宣傳預防,中端監測處置,后端懲治進行全流程治理,強化部門監管主體責任,壓實企業社會責任,對電詐分子規定了有效預防懲處措施,嚴厲打擊各類涉詐黑灰產行為。
據悉,《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立法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打防并舉,構建全方位治理體系
該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主體,即國務院負責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對于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由公安機關牽頭,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領域內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并承擔風險防控的責任。對于上述機構,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對各自業務范圍提出了更細致、規范的要求,以實現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綜合治理。該法還規定了各級政府、教育行政、市場監管及村委會等部門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工作,以增強老年人、青少年的防騙意識和識騙能力。
突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電信網絡詐騙的背后往往伴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大量、長期的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助長了電信網絡犯罪行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建立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
強調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打擊同時適用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原則。即在中國境內實施的、中國公民實施的及針對中國公民實施的詐騙行為,該法都可以適用。該法還規定了國務院公安部門等會同外交部門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打擊遏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此外,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人員或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需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
加大懲處力度,落實多層次法律責任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六章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或提供幫助的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機構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于上述機構違反本法者,需視其情況承擔不同維度的責任。其中,對于組織策劃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可適用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手段。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為一部從根本上、制度上預防、遏制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新興領域立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后將從以下四個方面著重發力,立足各環節、全鏈條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
首先是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由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法律還專門規定主管部門要對相關行業企業落實本法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其次是加大違法犯罪懲處力度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了專門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也要從嚴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10倍罰款或者十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拘留。這比對普通詐騙的處罰要重得多。除了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讓詐騙分子得不償失。
第三是加強行業源頭治理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施行后,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對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加強管理,將“詐騙工具”管起來,從源頭上防范電信網絡詐騙。
最后是營造全社會反詐氛圍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強調,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體的宣傳教育,反詐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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