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楊某,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鄲市,漢族,專科文化,原萬合集團邯鄲客運總站售票系統計算機編程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現住河北省邯鄲市。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三看守所。
楊某2012年至2020年8月一直負責萬合集團邯鄲客運總站的網上及自助售票系統的開發維護工作,后因薪酬等問題離職,隨心生不滿。2020年10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楊某利用自己的蘋果筆記本電腦遠程進入了萬合集團邯鄲客運總站的網上自助售票系統的接口,輸入了dropsaleticket,dropprinttotal等命令后,刪除了售票員表、網絡售票表、結算單表、售票數據表、手持機表,造成10月16日17時20分至10月16日22時30分,邯鄲客運總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無法正常使用,當日部分售票數據丟失。2020年10月17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楊某再次使用其蘋果手機進入了萬合集團邯鄲客運總站的售票系統,刪除了售票員表、售票數據表、手持機表,造成10月17日6時50分至7時30分邯鄲客運總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無法正常使用,當日部分售票數據丟失。
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被告人楊某進行懲處,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相關書證、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萬合集團邯鄲客運總站網上及自助售票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